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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时间:2019-07-19 10:32
来源:厅立法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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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修订)》是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项目,由省林业局起草,省司法厅审查修改。《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2008年3月施行以来,黄土高原大面积退耕还林(草)地得到有效保护,森林植被逐步恢复,水源涵养功能明显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原条例部分条款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思想新战略不尽一致。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保护优先的生态保护原则,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特别在执行原条例过程中出现了乡镇执法无依据,执法力量不足,违法成本过低,偷牧、夜牧、散牧现象反弹,跨界放牧缺乏监管等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订原条例,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为促进全省生态自然修复提供坚实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在审查修改过程中,省司法厅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了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商联、省律协等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赴铜川市、延安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了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部分管理相对人意见。在认真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审查和反复修改,形成《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36条。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对修订草案没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对于各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省司法厅会同省林业局进行了研究分析,绝大多数合理意见予以采纳。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明确工作职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群众和单位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建议。经研究,我厅予以采纳。根据上位法规定,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职责。管理权限进一步清晰,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同时,针对跨界放牧的现象,第四条规定了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封山禁牧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联防联治有力开展。

(二)关于扩大封禁区域范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群众和单位提出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应当进一步扩大封禁区域范围。经研究,我厅予以采纳。我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现实需要,扩大封禁区域,对进一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第十条中增加了荒漠、严重退化的草原、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等封山禁牧区域。同时,为体现封山禁牧区域动态变化过程,第二条对封山禁牧适用范围增加“一定时期内”的表述,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立法思想。

(三)关于调整处罚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现行行政处罚制定时间过早、处罚标准过笼统、违法成本过低,建议对处罚标准进行调整。经研究,我厅予以部分采纳。在第十八条中调整了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由每只(头)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调整为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并且针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等四类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处罚,罚款额度为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这样设定处罚标准,更便于基层执法人员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为了缓解困难群众缴纳罚款压力,在第二十一条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2019年6月26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现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