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我厅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陕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我厅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其中2条予以采纳,2条未采纳。一是对于促进中医发展的建议,予以采纳。修订草案第二章对支持促进中医发展进行具体规定。第十条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床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逐步建立中医治未病健康服务体系;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康复服务,推广中医适宜康复技术,提升中医康复服务能力。二是对于中医医师多点执业的建议,予以采纳。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具有资质的中医医师可以按规定多点执业。三是对于2条对中医医师执业规定的建议,建议的具体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未予采纳。
对关心支持中医药立法工作的公众表示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