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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意见采纳情况
时间:2017-11-14 10:27
来源:经济立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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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

《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是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政府规章项目。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了《地图管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强化地图监管的相关原则和内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与修订,将地图管理工作纳入了更为全面、严格的法制化框架中。目前,全国已经有17个省份出台了政府规章。为细化上位法中比较原则性的规定,确保执法活动于法有据,按照上位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地图管理办法。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我办先后两次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对征求到的建议,我办多数予以采纳,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对外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加工贸易审批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了将原规章(草案)中“开展对外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加工贸易的,应当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图审核文件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删除。理由是《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取消了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我办研究后,予以采纳。

(二)关于广告中附有地图的行政审批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管理相对人提出了将原规章(草案)中“广告中附有地图的,应当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删除。理由:《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取消了广告行政审批。我办研究后,予以采纳。

(三)关于地图广告的监督主体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了将原规章(草案)中地图广告的监督主体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图产品及利用地图发布广告等进行监督管理。” 我办研究后,予以采纳。

(四)关于地理信息交换和共享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管理相对人提出了将原规章(草案)中增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具体责任。我办研究后,予以采纳,对规章第七条作了修改。

目前,《陕西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