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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对《陕西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11-25 14:54
来源:厅立法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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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汇聚民智、集中民意,保障立法质量,在第一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工作的基础上,现将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办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邮政编码:710043  电话:87291121  传真:87292594

  电子邮箱:jingjilifachu@163.com


陕西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25日


陕西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办法

(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使用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补偿行为,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用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修建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向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补偿费。

  第三条〔管理程序〕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综合补偿标准〕综合补偿标准是计算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根据《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生态区位和林地类型确定。

  第五条〔综合补偿标准确定〕综合补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计算公式:综合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生态区位系数×林地类型系数。

  (二)生态区位系数:生态区位为公益林的,生态区位系数是1.0;生态区位为商品林的,生态区位系数是0.8。

  (三)林地类型系数:林地类型为苗圃地的,林地类型系数是1.0;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和竹林地的,林地类型系数是0.9;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林地类型系数是0.8;林地类型为宜林地的,林地类型系数是0.7。

  第六条〔林木补偿标准〕林木补偿标准是计算林木补偿费的最低标准,根据林木类型、林木产值或者造林成本等相关要素确定。    

  第七条〔林木补偿标准确定〕林木补偿标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用材林:

  1.幼龄林按照上一年度单位面积造林成本和抚育、管护全部成本的2倍计算;

  2.中龄林、近熟林按照被使用林地上的木材产值计算;成熟林、过熟林按照被使用林地上的木材产值的50%计算。木材产值=当地上一年度同类木材的平均价格×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照被使用林地上的木材产值的2倍计算。木材产值=当地上一年度同类木材的平均销售价格×林木蓄积量。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按照实际造林成本,抚育、管护全部成本的2倍计算;

  2.未达到收益盛产期或者进入衰产期的经济林按照上一年度收益盛产期年产值的2倍计算;

  3.收益盛产期的经济林按照上一年度收益盛产期年产值的4倍计算。

  (四)薪炭林按照上一年度单位面积造林成本及抚育、管护全部成本计算。

  (五)苗圃地苗木按照当地现有市场销售价格的2倍计算。

  (六)竹林按照被使用林地上竹林产值的2倍计算。竹林产值=当地上一年度竹子的平均销售价格×竹林蓄积量。

  第八条〔临时占用补偿〕临时占用林地的,年综合补偿标准按照被使用林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的10%确定,林木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其附着物补偿〕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拆除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应当依法向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予以补偿。拆除直接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工程设施的,按照现行重置价格或者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偿。

  第十条〔支付用途〕使用国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用于原森林经营单位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

  使用集体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由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支付给原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截留。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1994年9月8日发布的《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