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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06-16 11:23
来源:厅立法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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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汇聚民智、集中民意,保障立法质量,现将省交通运输厅起草的《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12日。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邮政编码:710043  电话:87291121  传真:87292594

电子邮箱:jingjilifachu@163.com

 

 

 

                           陕西省司法厅

                               2019年6月14日

 

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

(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保护职责

  第三章 安全保护管理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五章 通行管理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路桥梁保护,保障公路桥梁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及《陕西省公路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条〔立法原则〕 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联动、责权一致、预防为主,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涉及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桥梁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护范围及义务〕 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范围包括其土建结构、其它工程设施和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以及桥梁跨越河道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桥梁及其它工程设施,不得在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以及桥梁跨越河道内进行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非法施工作业,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监督检查及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辖区内公路桥梁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和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管理和技术手段〕 鼓励有关部门及单位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提高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水平。 

第二章  安全保护职责

第八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公路桥梁安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公路桥梁安全保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依法受理、查处在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区内及桥下空间设立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占用桥下空间堆放、居住、经营及其他影响桥梁检查、检修的建筑设施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具体负责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加强公路桥梁的养护和运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铁路管理单位负责其产权范围内公路跨越铁路桥梁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产权范围外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开展公路桥梁例行检查和维修加固等工作。

航运管理单位负责通航船舶通过桥梁的安全通行管理工作以及装载危化品船舶通行桥下的监护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保护路产、维护路权、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公路桥梁超限执法工作。

第十条〔公安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公路桥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查处威胁、破坏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路桥梁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依法查处超限及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根据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报告对危旧桥梁及时做出道路交通管制,确保运行安全。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职责。

消防救援队伍负责公路桥梁的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防治措施的实施,受理及查处桥梁安全保护区内山体采石、采矿、取土、爆破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水利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依法保护公路桥梁上下游的河道,受理及查处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采砂、抽取地下水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配合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在河道内实施导流、防护等保护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气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特别是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提前评估,建立健全公路桥梁灾害性天气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桥梁设施的保护〕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系缆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其他危及桥梁安全的设施。

第十七条〔管线依附〕 确需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及其附属设施铺设管线等设施的,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并与桥梁管养单位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相应权利义务。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应设置相应保护措施,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路桥梁改、扩建及维修时,应按约定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桥梁安全保护区的保护〕 在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二)采石、采矿、取土、爆破作业;

(三)烧荒、堆弃土石、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四)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占用桥下空间居住、临时居住、经营行为及其他影响桥梁检查、检修的建筑设施;

(六)危害桥梁安全的其他行为。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需要进行前款第(二)项作业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桥梁跨越河道的保护〕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桥梁跨越河道采砂的禁止范围〕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桥梁养护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桥梁养护、运营的监督管理。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按照规范规程要求养护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保障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数据。

第二十二条〔桥梁检查与评定〕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要求,对所管养桥梁进行例行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及适用性,按照评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维修处治。

第二十三条〔危旧桥梁的处治〕 对技术状况等级为四、五类的桥梁、适应性不足公路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管护措施,及时安排对该类桥梁进行处治,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跨线桥梁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本地有关部门及单位将高速公路跨线桥纳入地方公路网,加强日常巡查,做好超限运输车辆治理工作。对未移交管养权的高速公路跨线桥梁,及时将巡查结果告知高速公路跨线桥管养单位,配合高速公路跨线桥管养单位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通行规定〕 车辆在公路桥梁上应当按照标志、标线行驶,不得强行超车、随意变道、倒车、掉头、逆行,禁止履带车、铁轮车、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和非法危化品运输车辆等危及桥梁安全的车辆擅自通行公路桥梁;船舶通过公路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等通航有关规定通行。

第二十六条〔秩序管控〕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路桥梁交通流量变化、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规律特点等,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巡逻管控,充分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联勤联动〕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联勤联动机制,加强联合上路巡查,共同做好桥梁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拥堵及事故处理〕 当公路桥梁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现车辆排队滞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快速进行处置,并视情况采取暂停车辆通行、疏导分流等交通管制措施,尽快疏散滞留车辆,并同时公布拥堵信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九条〔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限定〕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要求,结合公路桥梁技术条件,指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线路、通行时间,或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通行安全管理〕 公路管养单位应对经过检查、检测和评估后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公路桥梁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合理桥梁限速限载限行标志。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施工需要封闭交通或者需要封闭部分行车道超过30日时,除紧急情况外,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社会发布施工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发布交通管制信息。

在公路桥梁养护施工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管理及疏导工作,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超限运输治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超限运输车辆治理,打击危害桥梁安全的非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三十二条〔不可解体大件货物运输通行限定〕 确需通过公路桥梁的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报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必要时应当按规定同时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一同审查。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时,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执法人员的引导下,按指定的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应急体系及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桥梁的突发事件处置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制定与本级人民政府预案相衔接的部门预案。

第三十四条〔应急响应〕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及部门在发现和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经核实确认后,应当立即启动单位或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报请公路桥梁所属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政府预案。

第三十五条〔应急处置与救援〕 政府预案启动后,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搜救和消防,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桥梁抢修保通;公安机关负责交通管制和疏导,现场秩序维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救援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十六条〔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造成桥梁损坏,经检查、检测后进行安全技术评价需要恢复、重建的,由公路桥梁管养单位提出恢复或者重建意见,报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桥梁工程及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水利部门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桥梁工程及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采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责任追究〕 负有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其他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其他规定〕 专用公路桥梁的保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用语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道、省道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二)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三)桥梁安全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1.公路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桥下空间;

2.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梁周围100米范围内区域。

第四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