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保障立法质量,现将省体育局起草的《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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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
2019年5月23日
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体育赛事及其关联产业(以下称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对挖掘和释放消费潜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赛事活动〕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家、省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及相关活动。省级体育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体育赛事,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职业联赛及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内的体育赛事,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办赛原则〕 举办体育赛事,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体育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搭建体育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发展环境,加强对体育赛事相关权利归属、流转及收益的保护,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体育产业引导资金,支持新型转播技术、安全监控技术、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在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及其关联产业中的应用,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为支撑,提升赛事报名、赛事转播、媒体报道、交流互动、赛事参与等综合服务水平,利用各类社交平台促进消费者互动交流,提升体育赛事消费意愿。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的政务服务和市场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赛事的有关工作。单项体育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的裁判员派遣、专业技术指导等有关职责。
第七条〔办赛主体〕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
第八条〔赛事审批〕 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赛事不实施行政许可。对与举办体育赛事相关联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不得要求赛事主办方提交体育部门的审批材料。
对确需保留的安全许可及道路、空域、水域、无线电使用等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优化精简审批流程。
第九条〔引导扶持〕 鼓励发展以体育竞赛表演企业为主体,以旅游、交通、餐饮等为支撑,以广告、印刷、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联动、运行高效的体育竞赛表演产业服务体系。
鼓励具有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体育竞赛表演企业,以赛事品牌等无形资产,通过管理输出、连锁经营等方式,延伸产业链。扶持各类中小微体育竞赛表演企业实现垂直、细分、专业化,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第十条〔支持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提供公共设施和综合运用金融产业政策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赛事。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鼓励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研发适合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进一步拓宽体育竞赛表演机构的融资渠道。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 鼓励各类中介咨询机构,向体育竞赛表演机构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风险评估、技术指导、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
第十二条〔主办人〕 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人)应当建立与体育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务及责任分工,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各项具体措施落实。
第十三条〔承办人〕 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人)应当在其承担的职责范围内,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并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一)落实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器材、音响和标识;
(三)根据体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保证通讯、交通、安保、消防、救护、应急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体育赛事,承办人可以要求参赛者提供体检证明;
(四)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15日前,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
主办人直接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协办人〕 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参赛者〕 参赛者应当弘扬体育精神,遵守规则、公平竞争,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严禁使用兴奋剂。对比赛判罚有异议时,按规定程序申诉;对主办人或承办人最终判罚仍不服的,可以向赛事举办地的体育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观众〕 观众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维护赛场正常秩序,文明理性观赛,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十七条〔赛事名称〕 体育赛事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体育赛事参赛范围、竞赛项目内容相符;
(二)与他人举办的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含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的文字。
第十八条〔赛事变更〕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因变更或者取消体育赛事,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多部门对商业性和群众性大型赛事活动联合一站式服务。针对大型赛事活动所涉及的安全许可、临时搭建和占道许可、市政接电许可、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城市公园内文体表演许可、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许可等以及大型赛事活动所需要的消防、应急、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应当在政务大厅开设专门窗口,实现全流程、集成化的政务服务。
第二十条〔安保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体育赛事活动专业保安公司,降低体育赛事安保成本,推进大型赛事活动安全保卫力量社会化和安全保卫工作市场化。严格规范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公共安全服务供给,对从事大型赛事活动安保工作的专业保安公司,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教育、培训和指导,提升保安队伍的安全保卫工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业务指导〕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赛事举办指导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必须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要求,为各类市场主体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赛事监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三条〔信用记录〕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体育竞赛表演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和参赛人员的行业信用体系。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或者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行业信用体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收集失信行为信息,并报送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公布。
(一)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举办相关体育赛事,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
(二)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在体育赛事活动中,一年内受到行政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兴奋剂违规行为、重大安全事故等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体育主管部门在体育赛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