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汇聚民智、集中民意,保障立法质量,现将省林业局起草的《陕西省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办法(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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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办法
(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占用(以下称征占用)林地的补偿行为,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用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修建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补偿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地,在国家补助政策兑现期间,原则上不得征占用,确需征占用的,应当实行“占一还一”原则,确保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面积不减少。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占用林地补偿应当遵守市场主导、政府监管、合法守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补偿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全省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生态区位和林地类型确定。林木补偿费根据林木经济价值、造林成本确定。
第五条〔林地补偿标准〕 林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标准×生态区位系数×林地类型系数。
生态区位为公益林区的,生态区位系数是1.0;商品林区的系数是0.8。
林地类型为苗圃地的,林地类型系数是1.0;有林地的系数是0.9;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系数是0.8;宜林地的系数是0.7,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地的系数是1.0。
第六条〔林木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用材林:
1.幼龄林按照上一年度单位面积造林成本和全部抚育、管护投资的2倍计算;
2.中龄林、近熟林按照被征占用林地上的木材产值计算;成熟林、过熟林按照被征占用林地上的木材产值的百分之50计算。木材产值=当地上一年度同类木材的平均销售价×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照被征占用林地上的木材产值的2倍计算;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按照实际造林成本,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计算;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按照上一年度收益盛期年产值的2倍计算;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按照上一年度收益盛期年产值的4倍计算。
(四)薪炭林、灌木林按照上一年度单位面积造林成本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计算;
(五)苗圃地苗木按照当地本年度市场价格的2倍计算;
(六)竹林按照征占用林地上竹林产值的2倍计算。
第七条〔临时占用补偿〕 临时占用林地的,年林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10计算;林木补偿费按照征占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计算。
第八条〔其他附着物补偿〕 征占用林地单位拆除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予以补偿。拆除直接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工程设施的,按照现行重置价格或者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偿。
第九条〔补偿费的支付〕 征占用集体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支付给原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截留。
占用国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用于原森林经营单位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条〔不予受理〕 林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征占用林地申请。
第十一条〔举报条款〕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占用林地补偿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援引条款〕 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