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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普法专栏【六】 拒绝配合流调工作,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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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05 16:01 来源:健康陕西发布 浏览数:

开栏语

疫情严峻,防控不能大意!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避免在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编制了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健康陕西发布》特设置专栏分期发布,敬请阅知!

1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2、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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