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本就是很大很大的亮点,在人格权编中又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体系性宣示安排,更是具有很强的创新意义。
个人信息,是指单独或组合起来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与隐私有交叉,其中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分正、否两个角度进行规定,先说应该怎样就是不侵犯个人信息,然后规定针对个人信息的哪些情形不承担责任。
使用民个人信息,遵循合法、合理、必要,不过度原则。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规定,重要的是要征求同意,告知使用规则,使用目的、范围、方式,或者按约定的办。这些都是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操作。
不承担责任的使用情形就比较重要了,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征得同意使用的,这些都是正话反说一遍,以示强调,特别是使用已公开的信息,以及对于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其自身合法权益而合理使用的,也不承担责任。这里为其合法权益而使用,就是俗称“为你好”,需要特别注意,不可以高高在上。例如,对违反交通通行者的头像,进行示众公开,笔者觉得就不属于公共利益,也不是为其合法权益,这一点用事物发展的时间顺序可以解释,这样的示众是一种事后的惩罚,需要遵循处罚法定原则。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在民法典中具有宣示意义,在侵权责任编中没有专章进行责任规定,只可以主张停止侵害等传统的民事责任承担形式。如果遇有公法者侵犯的,有点乏力。刑法对其保护作用很大。刑法有专门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立案标准分为非法出售、提供等多种情形:为犯罪而出售、提供的不计条数,其余按信息重要程度分50、500、5000条,以及违法所得达5000元的,对于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从重处罚。该罪法定刑最高是有期徒刑7年。
从实务看,侵犯公民个人罪的大案时有发生,大多与企业决策人是法盲有关,或者受巨大诱惑所致。
总之,民法典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提供了基础依据,也是很重要的宣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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