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调解》杂志“特别关注”专栏刊发陕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杨政国研究文章:《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全力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质量水平》。文章从全方位校准调解工作方向、全领域厘清调解思维理念、全链路创新调解制度机制、全要素统筹调解内在关系等四个方面探讨了推动全省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思路举措,为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水平提供了前瞻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原文如下: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力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质量水平
杨政国 陕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平安中国建设领域的生动实践,是全国政法战线一面高高飘扬的旗帜。调解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在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全面系统准确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枫桥经验”纪念大会和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需求,以优化调解资源配置、统筹调解力量运用为抓手,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做实行政调解、做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各项工作,重点从四个环节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水平,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全方位校准调解工作方向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厘清不同调解的性质内涵,明确各类调解的工作重点和突破方向。
一是人民调解重点要在群众性和规范化上做文章。坚持人民调解基本属性不变,全面引领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筑牢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基础。突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这个核心,努力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合理、年龄搭配科学,能力突出、政治过硬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多措并举推动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实现组织、人员、薪酬、场所、制度“五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六统一”。
二是行政调解重点要在主动性和多元化上求突破。加快完善行政调解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的范围、原则、任务和协议效力,调动各级参与行政调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调解模式,优化行政调解体系,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种资源,凝聚多方合力,形成多元化行政调解体系。
三是行业性专业性调解重点要在全面性和智能化上有亮点。适应矛盾纠纷主体日益多元、涉及行业领域类型日趋多样现状,充分依托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发展新兴产业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等参与行业纠纷解决,加快商事调解、律师调解布局,拓宽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加速探索推进“智慧调解”建设进程,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推动完善“指尖”调解模式,实现“面对面”向“键对键”转变,切实提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效率效果。
全领域厘清调解思维理念
按照“四个强化”理念推进调解工作有序发展,确保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是强化“预防为先”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告诫我们,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预防为先理念的核心是各级职能部门要有敏锐察觉矛盾、科学研判纠纷的能力,根本是在法治轨道上把各项制度规定要求做扎实、做到位,通过建立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和信息预警反馈机制,努力做到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和扩大,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之时,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被动防御型”向“主动防控型”转变。
二是强化“便民利民”理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好、维护好、实现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调解工作的最高追求。依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从便民、利民、为民的角度,健全调解事项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建立“调解超市”,实现调解方式、调解人员、调解地点“菜单化”,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不失时机地开展调解工作,增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精准性和主动性。
三是强化“依法调解”理念。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法律为准绳,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矛盾纠纷进行深入剖析、抽丝剥茧,以分清责任、明辨是非。让当事人明白自己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确保调解工作始终在法治化轨道上有序运行,这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四是强化“就地化解”理念。调解的目的是解决诉求、解开心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调而没解,等于没调。调解工作要全程贯穿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理念,透过现象看本质,侧重于找到矛盾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坚持法理、事理、情理相融合,由表及里地深入分析研究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避免矛盾纠纷扩大升级和上交,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全链路创新调解制度机制
制度机制建设带有根本性、长期性,不在于多,而在于管用。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亟须创新五个方面制度机制。
一是健全排查预警机制。完善基层矛盾纠纷动态排查机制,聚焦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员、重点时段开展针对性排查,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周碰头、月分析、季研判制度,规范工作台账,研判风险预警等级,制定多元化解措施,有效掌握基层社会动态。
二是完善有序运行机制。健全矛盾纠纷分流报送、调解回访、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制度机制,全面理顺受理、分流、化解、反馈矛盾纠纷的方式、期限、步骤和要求等。健全调解工作专家库、案例库,完善专家咨询、经验交流、成果转化机制,确保调解工作在专业化轨道上有序运行。
三是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围绕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间的协作制度,建立调解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衔接机制,推动不同解纷资源优势互补、力量融合,实现多元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协同并进。
四是健全过程监督机制。研究制定调解监督工作规范,对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效率性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调解工作公信力。
五是健全宣传推广机制。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推动建立调解政策实时宣讲、调解案例定期发布、调解文化公益宣传等制度机制,增进公众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理解和认同,最大限度地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全要素统筹调解内在关系
全面把握调解特点规律,从三个方面统筹好调解工作协调发展的辩证关系。
一是统筹好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关系。全面重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配强调解队伍、优化制度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属性不变化、组织全覆盖、作用发挥好。同时,围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需求,加强资源整合、力量融合、信息共享,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协调联动、无缝衔接,构建“驷马齐驱”的调解格局。
二是统筹好理论创新与实践推进的关系。加强理论研究的前瞻性主动性,突出规范授权、公平竞争、有序运行等立法保障问题研究,突出机构培育、科技支撑、对外交流等创新发展问题研究。同时,加快实践探索,在促进调解与诉讼、仲裁衔接,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调解模式,完善公益性、准公益性、市场化相融合的调解体系等方面,走出一条符合高质量发展需要的调解之路。
三是统筹好依法调解和综合施策的关系。依法调解是基础和保障,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调解工作都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展开,严格遵守法律界限,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还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如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技术指导、心理干预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矛盾问题。工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依法调解和综合施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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