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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安康石泉一老人只告长子不赡养 为何其他子女也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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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0 11:05 来源:安康市石泉县司法局 浏览数:

近日,在安康市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联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庭共同化解了一起长达四年时间的赡养纠纷案,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周边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陈某今年年近八旬,与丈夫张某共同生育两子一女,子女们均已成家立业并儿孙满堂。多年来,按照农村风俗,陈某和丈夫一直单独居住在老房子,子女们平时偶尔回家探望,因为还能自食其力,夫妻俩并没有向子女们伸手要过钱。

可是在2018年张某去世后,已经逐渐失去劳动能力的陈某的生活顿时陷入困境,无奈之下陈某只有求助村委会想办法。村上见此情况,立即组织陈某的子女按照农村习惯商议老人的赡养问题。由于陈某女儿已经嫁入外村,按照默认的民俗,认为女儿可以不赡养老人,因此陈某与两个儿子达成了每月各自负担300元生活费,医疗费据实分摊的养老协议。

然而协议好达成,履行却成为难题。陈某的长子表现得最为突出,在陈某索要第一期赡养费时立马变卦,以父亲在世时分家不公、且两位老人的土地房产也没有分完、母亲陈某对兄弟偏心等理由拒绝给付赡养费。而长子的行为也感染了陈某次子,在仅仅给付母亲少许赡养费后,也开始拒绝给付。

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陈某只有求助于女儿,并被女儿接到出租房内居住,平时帮助女儿带娃。可这也不是长久之计,女儿远嫁东北某市,随着外孙的成长,随时都有可能跟着丈夫前往婆家生活居住,也不可能将陈某带走。每每想到自己现在处境,陈某都会茶饭不思,夜不能寐,流泪到天明。

20224月初,自觉走投无路的陈某决定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自己的赡养问题,于是来到池河司法所求助。在了解陈某情况之后,池河司法所立即帮助老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县司法局审批后指派了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承办此案。法援工作人员在接受指派后,迅速与陈某进行了对接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并按照程序帮陈某代书了诉状,收集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可是在立案过程中,当陈某得知自己的三个子女都被列为被告的时候,表现却相当执拗,坚持自己只告长子,并不理解为何尽到义务的女儿和次子也成为被告,同时担心子女都被列为被告,会让自己和子女们的关系更僵,遂决定撤销诉讼。

针对老人的疑虑,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对法律规定逐条进行解释,最终打消了老人的顾虑。但为了不影响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导致矛盾更加激化,实现老人权益有效保障及时实现,妥善化解母子之间的多年恩怨,在和承办法官沟通之后,决定先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这一案件。

开庭之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多次驱车前往老人子女住处,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通过分头对子女们宣讲大量现实案例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对老人的三个子女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针对老人长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指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和推辞理由。

最终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法官的努力下,经过诉前调解化解了这一历时四年的赡养纠纷,陈某和三个子女共同达成了赡养协议。

以案说法

本期法律问题:老人坚持只告长子不赡养,为何其他子女也成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子女之间应当是均等的,任何子女均无权私自推卸。但如遇部分子女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差时,赡养义务又是整体的、连带的、不可分割的,只有通过加重有能力子女的责任,及时填补这一不足,才能确保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另外,有的老人根据自己对子女的感情好恶或被部分子女胁迫,有意减轻或加重其他子女的责任,损害义务的平等性和其他子女的利益,制造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法院只有通过追加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才能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因此,赡养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故此,所有子女都应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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