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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安康石泉一男子离家20年土地被转包,回乡后能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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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17:04 来源:安康市石泉县司法局 浏览数:

近日,安康市石泉县司法局两河司法所联合镇、村调委会,共同调处了一起土地转让合同纠纷,维护了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村民李某于2002年带着母亲外出务工,此后一直杳无音讯。村民小组未免土地撂荒,加上原土地尚有遗留税费未解决,经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后决定,将李某的土地和林地转让给陈某,其所欠税费由陈某代为缴纳。村民小组还与陈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若十年内李某返回要求索回原承包土地和林地,可向陈某偿还其代缴的税费及利息后交回,超过十年则由陈某承包经营。

转眼间快满20年时间,正当陈某以为能够长期承包该宗土地和林地时,李某却于202111月返回石泉,并向村委会提交了申请,要求收回原承包的土地和林地。村委会受理后立即找到陈某协调进行解决,但陈某认为,自己与村民小组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已有约定,现在已经超过了约定期限,应该按照协议办事,李某无权要求自己返还土地和林地,双方矛盾由此而起。

石泉县两河司法所在收到村委会的调解申请之后,立即会同镇调委会深入到该村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当年参与处理李某土地林地转包的村民小组长、当家村民进行了详细询问,进一步查明事情经过,核实到李某和陈某所说基本一致。在征求三方意见之后,司法所、镇调委会、镇农综站进行了调解。

调解中,各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李某认为,虽然自己当初拖欠相关税费属实,但村民小组不能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和林地进行转包,现在自己返回家乡,有权收回被转包的土地和林地,自己也愿意承担陈某已经支付的税费和利息。

但陈某认为,土地是集体所有,村民小组代表的是组集体,自己和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应当合法有效。且合同上有明确的时限约定,现在已经超过了期限,这些土地和林地应当属于自己,如果李某要求返还,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并不止当初自己代缴的税费及利息。

陈某的坚持让调解顿时陷入了僵局,也让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而李某将矛头直接指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并对村组的做法提出了政策性质疑。面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和镇调委会并没有立即停止调解工作,而是抓住村民小组转包李某土地和林地是否合法这一焦点问题耐心释法说理,进一步提高陈某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认知,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进行了和解。

调解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在未经李某允许的情况下,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2002年时李某承包的土地和林地并未到期,村民小组把李某承包的土地和林地调整给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村民小组与陈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侵犯了李某的土地承包权,是无效的,陈某应当无偿返还原李某承包的土地和林地,李某返还陈某原代缴李某所欠的相关税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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