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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石泉一老人被撞后索赔遭拒 联合调处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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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01 14:03 来源:安康市石泉县司法局 浏览数:

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有很多种,既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也有部分人因为急于求成,往往采取非理性手段,以“闹”的方式来达成目的,但这样真能解决问题吗?

安康市石泉县居民王某今年已经90多岁了,20208月,王某在赶场时被当地村民张某骑摩托车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急救,张某一直陪护并支付了住院治疗费约2万余元。幸运的是,王某经抢救并无大碍。王某出院之后,其家属与张某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张某分三期向王某赔偿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9万余元。但张某因家庭困难、罹患疾病等原因,未能按照调解协议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特别是分期支付协议的调解书之后一个月内,应当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法院确认后,当事人可根据确认书申请强制执行。但王某及其家属并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司法确认,因此导致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薄弱,如需维权,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地调解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向王某家属释法之后,引导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王某及其家属对此并不理解,也不愿提起诉讼,而是执意采取不理性措施,多次到张某家中堵门哭闹,辱骂张某及其子女。张某认为王某及其家属侵犯了其及其子女的人格权,反而要求王某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并拒绝支付剩余的1.2万余元赔偿款。这一行为直接导致矛盾升级,双方一度剑拔弩张,难以调和。

司法所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会同镇社治办和派出所,对事态进行了及时控制,通知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将双方再次拉回调解桌。在此基础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指出,王某及其家属不理性的做法已经徘徊在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边缘,如一意孤行,很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法规。而张某拒不支付赔偿款的行为,在对方提起诉讼之后再拒绝支付的话,则有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双方应当权衡利弊,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闹”是闹不出结果的,只能让事态更加恶化,关系更加紧张,后果更加严重。

经过情理法的综合施策,司法所、社治办、派出所各使其力、联合调处,依法引导,以案普法,王某及其子女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经过调解,双方再次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张某当场支付王某6000元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这起长达一年时间的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分期支付赔偿款的,在达成协议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当事人双方应自行主动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案件,如对方未履行协议约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执行。如未申请司法确认的,应持人民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再次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合同或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因对方违约而对其进行人格侵权的,在民事方面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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