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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意见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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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08 10:04 来源:厅立法二处 浏览数:

一、立法背景

《陕西省测绘条例》修订是省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陕西省测绘条例》制定于2004年,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测绘统一监管,推进测绘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测绘技术不断革新,地理信息广泛应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参与主体、产品形式、服务模式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制定出台了《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和《地图管理条例》,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省原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应我省经济发展。为细化上位法中比较原则性的规定,确保测绘活动于法有据,在严格贯彻上位法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陕西省测绘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按照《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我厅先后两次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省政府相关部门、省律协、省工商联、行业协会和省内民营企业代表参加的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赴江苏、浙江和我省汉中市进行立法调研。在认真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进行反复修改,形成了《陕西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

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对《办法》没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修订过程中,我们对相关部门、企业和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多数予以采纳,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维护和管理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随着地理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卫星导航定位需求日益旺盛,基准站维护和管理存在隐患,建议增加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维护和管理内容。经研究,予以采纳,规定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档案,并指派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护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关于测绘项目的招投标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企业提出,测绘项目招标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竞标。有的企业提出,实践中有的测绘单位恶性竞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难以保证测绘质量,建议对低价竞标加强管理力度,明确规定测绘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经研究,予以采纳,增加了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禁止性条款。

(三)关于测绘项目的报送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针对当前采集、更新地理信息数据流动性、隐蔽性增强,外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对测绘项目备案登记作了规定,建议参考外省做法增加测绘项目备案相关条款,明确测绘项目备案要求,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市场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有的企业提出,可以将测绘项目的备案方式和备案程序简化,建议通过网上报送或者备案的方式对测绘项目进行管理。经研究,予以采纳,对条款进行了修改。

(四)关于互联网地图的管理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企业提出,一些人在互联网地图上随意标注自己知悉的地理信息,其中可能涉及一些敏感信息,造成泄密,建议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的管理。经研究,予以采纳。

目前,《陕西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政府2019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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