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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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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15 10:11 来源:社会立法处 浏览数: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明确要求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推进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工作, 2015年初,省委将加强社区治理列入法制领域改革内容,也明确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制化建设,制定《办法》的任务要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新问题不断增多,城市居民的民主管理意识和居务公开的要求也在不断增强,亟须地方立法在相关的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因此,结合我省社区工作实际,制定《办法》,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基层治理改革的现实需要。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办法》是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由省民政厅起草。收到草稿后,我办两次通过网络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书面征求了有关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省政府相关部门、省政府法律顾问、省决策咨询委和有关社区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会同省民政厅赴咸阳、宝鸡、渭南等市部分社区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

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对《办法》没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制订过程中,我们对相关部门和社会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多数予以采纳,修改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目前是一项处于探索性改革工作,没有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了应当同《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管理原则保持一致,因此,结合我省居务工作实际,《办法》第二条规定,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居民主体地位,按照全面、真实、经常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二)关于“居民会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召开居民会议规定了三种情形,即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人参加。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提出居民委员是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因此,《办法》在居务管理工作中,没有规定召开居民会议的具体形式,由城市社区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三)关于居务公开的事项和程序。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提出,居务公开应当主要规范公开的主要事项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公开程序。因此,《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就居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市、区)民政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目录公开主要事项。

(四)关于居务公开异议处理方式。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社区居民比较关注对居务公开存有异议的社区居民提供反映和解决问题的救济渠道。因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对城市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可向社区居委会、监委会提出,对于答复不满意的,可向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情况反映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五)关于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监督。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社区居民提出居务公开应当加强对城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监督。因此,《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每年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积极探索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目前,《办法》已经2017年6月5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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