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0353-X-202406-00001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陕西省司法厅 | 公开日期 | 2024-06-11 |
发文字号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要求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2022年9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我省各级执法部门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基本框架
我厅的《裁量权基准》由适用规定和基准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适用规定,主要是对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裁量权基准的抽象指导,侧重于裁量权基准在执法实践中的通用性、普遍性问题,明确了裁量权基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原则。
第二部分基准,规定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5个行业领域的103项违法行为,其中,涉及律师36项、公证15项、司法鉴定19项、基层法律服务31项、法律援助2项。对涉及的103项违法行为,逐项明确了处罚的法定依据,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分别细化了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裁量阶次主要包含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等类别,对应每一个裁量阶次细化量化了具体的适用条件(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程度等),据此确定了处罚的裁量标准。
三、重点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陕西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二是基本原则。《裁量权基准》以过罚相当原则作为裁量的基本原则,要求作出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对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不同处罚情节时的裁量规则作了原则性规定。
三是明确阶次。依据《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减轻、从轻以及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和执法实践,细化完善不同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充分考虑社会公序良俗和群众期待,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求在依法不予处罚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以达到宽严相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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