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0353-X-202401-00003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陕西省司法厅 | 公开日期 | 2024-01-23 |
发文字号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决策部署,我省于2023年11月30日出台了《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
依照《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监督,适用本条例。同时,考虑到行政复议、政府督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已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范,《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政府督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和内容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工作,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法定职责的活动,以及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制度等有关工作。第七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执行情况;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同时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对社会公众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工作违法线索,应当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并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接受投诉举报,若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按照法定途径解决;对已进入或者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法定程序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五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处理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工作存在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并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纠正。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监督事项涉及重大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法治政府建设、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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