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0353-X-202407-00003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陕西省司法厅 | 公开日期 | 2024-07-30 |
发文字号 | 陕司函〔2024〕302 号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71号建议的答复函 |
韩永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过程中核实核验工作的建议》(第27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有关情况
(一)相关背景。2018年12月,司法部印发《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持续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律师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以下简称“三清证明”)改为由申请人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定程度简化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程序,保障了律师自由执业的权利。
(二)业务办理情况。近年来,我省律师队伍快速发展,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执业律师19028人,比2022年增长12.3%。与此同时,我省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业务量也逐年增加,据统计,2023年全省共办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2030人次,比2022年增长29%。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三清证明”取消后,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增大,实际运行中出现部分律师在变更执业机构过程中存在不实承诺的情况,导致律师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纠纷问题不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调查核实工作落实不到位。部分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材料以形式审查为主,没有对律师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是否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情况进行实质核实核验。二是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对律师转所流程没有明确要求,缺乏制度性文件来规范律师事务所对转所律师的监督和管理。三是律师行业诚信执业教育有待加强。律师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办理“三清”后,才能办理变更执业机构,是对律师诚信执业的基本要求。目前,律师的诚信执业教育主要依托各律师事务所进行,常态化多层面开展律师诚信执业教育培训机制还不够健全。
二、建议采纳吸收和目前办理情况
据了解,目前司法部关于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中司法行政机关落实调查核验工作责任还未统一明确规范,各省关于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程序和要求也不尽相同。2023年,我厅将156个原省直律师事务所整体移交西安市律师行业管理,在理顺全省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基础上,结合律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全省律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律师执业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行政审批效率,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得到了广大律师的好评。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正如您建议所指出:“我厅在研究落实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有关律师转所的有关规定,还缺乏具体工作举措”。您的建议非常中肯,对于推动我省律师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于对“完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过程中调查核实核验事宜的具体举措”的答复。2024年4月,我厅结合职能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建立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核实工作机制,试行由厅律师工作处安排专人负责具体核查事宜。2024年5月,经工作人员与141名律师原所属律师事务所一一电话核实,共发现6人在提交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后,仍未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结清关系,存在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承诺的情况。5月17日,经调查核实后,由相关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6名律师进行了批评教育。通过前期的摸索实践,我厅将积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规则和程序,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抓好“三清证明”的核查工作。
(二)关于对“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过程中出现虚假承诺通过约谈等措施督办,对执业律师进行相关处罚,对接受律所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的答复。2024年2月,我厅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针对律师对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细化量化了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切实解决对违规违纪违法律师以及相关律所惩处偏轻偏软、尺度过宽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推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调查核实工作职责,发挥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作用,针对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过程中的虚假承诺行为,强化监督惩处,严格执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陕西省律师行业惩戒裁量权实施办法》,着力解决制度执行不力、惩戒不严问题。
二是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示范创建三年行动(2024年—2026年),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客户管理、律师转所流程、档案管理、财务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压实律师事务所主体责任,保障律师事务所对所属律师履行监督管理的权利。
三是强化律师诚信执业教育。发挥律师协会“两专委”作用,优化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模式,制定相关考核制度,严格考察继续教育的效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律师队伍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教育,引导律师牢固树立诚信执业的意识。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何沈益 15829691511)
陕西省司法厅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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