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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0353-X-202105-00013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陕西省司法厅 公开日期 2021-05-31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29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29号建议的答复函

韩永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建议》(第329号)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下,我们正在进入一个“刷脸”时代。作为一项新兴的身份认证手段,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安全、金融商业、移动支付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其便捷性不言而喻,但随之也带来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新问题。

目前,国家《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过程中。根据我省省人大立法计划安排,省政府将《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列入2021年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由省发改委起草,省司法厅审查。

202134日,省司法厅收到省发改委《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送审稿)35日,省司法厅就草案送审稿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及省律协、省工商联合会等76个单位发出了书面征求意见稿,同时在省司法厅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上旬,会同省发改委进行了第一次审查修改;413日,将修改稿向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和省律协、省工商联合会等单位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在省司法厅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在汇总梳理反馈意见中。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在第四十三条对包含生物识别信息的个人信息进行了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传播、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信用信息,需要获取信用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并确保信息安全。任何组织和个人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时,不得采集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根据省人大立法计划和要求,按照时间节点,会同省发改委进行立法调研、第二次集中修改、召开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工作,确保按时按点、保质保量完成立法审查工作,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司法厅

20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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