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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0353-X-202105-00013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陕西省司法厅 公开日期 2021-05-31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6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6号建议的答复函

田少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我省独生子女探亲、陪亲假制度的建议》(第186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省独生子女探亲、陪亲假制度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厅经认真研究,并与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工作情况

如您在建议中提到,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我省呈现出老龄化速度加快、未富先老的特点。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我省近年来在立法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关于养老服务促进立法工作。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民政厅起草了《陕西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我厅会同省民政厅进行了初步修改,目前《陕西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已经送省政府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已将《陕西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另外,2020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立法工作。为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公布施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同年,我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2014年3月进行修订,对职工探亲待遇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工作。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4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年休假和探亲休假的权利。

二、下一步计划

为做好独生子女探亲、陪亲假制度建设,我厅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相关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做好《陕西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司法厅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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