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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中国特色,发挥主渠道优势 在新征程中讲好行政复议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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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7 17:06 来源:厅行政复议应诉处 浏览数:

随着全民法治观念的增强,近些年,政府门口上访的少了,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却多了。原本人们眼中的“小复议”,渐渐成了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有没有用?群众已经用腿作出了选择。

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制度有诸多的优势:

一是审理程序便捷。申请人既可以递交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请求。由于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不必亲临现场,因而实施起来更加方便快捷。

二是解决争议高效。《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个期限既短又明确,满足了申请人对权利救济的迫切需要,而且,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争讼的成本较低。

三是审查内容全面。与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主不同,行政复议兼顾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行政复议的这一特点,又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戴上了“紧箍咒。

四是执行力强。行政复议机关是被申请人的上级,可以监督被申请人的行为。对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否定性评价,还可以作出“意见书”“建议书”,要求被申请人做好善后工作、完善制度、改进执法方式。对于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社会经济正散发着勃勃生机,发展“风景这边独好”,人民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时代也赋予了行政复议工作新的使命。

行政复议要通过对个案的裁判,实现监督行政权力,评价公共服务,救济市场主体权利目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行政复议又要成为建立保护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维护信用关系、确保各种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途径,为最优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行政复议还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在推进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兴未艾,《行政复议法》也在紧张修改之中,新模式已谋而后动,新理念将孕育而出,但是,改革路漫漫,尚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上下求索。

一是程序空转。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复议工作存在重程序轻实效,对案件急于作决定,疏于调解或协调的问题。比如,申请人为解决一个问题,要就不同的行政行为反复申请复议;又如,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后没有彻底解决群众的问题,  申请人又要去法院起诉,客观上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负累。

二是队伍建设机制不完善。虽然1999年《行政复议法》已对行政复议工作者提出职业化的要求,但目前仍有一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庭应诉人员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有的地方由于缺乏常态化的培训机制,导致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不高,影响办案质量。而在行政机关内部,存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情况,有的地方把行政复议机构视同常规职能部门,忽视了行政复议机构对于法律专业化的要求,人才激励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导致部分基层干部谋事业“力不够”,求创新“心不足”。

三是整体协调性不畅。在纵向上,行政复议上下级机构之间缺乏互动。有时对于案件的一些共性问题,行政机关内部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出现了“同案不同决”的情况。在横向上,上下级复议机构之间缺乏互动,与法院之间缺乏沟通,体制内外缺乏交流,对法律专业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学习吸纳不够,对社会资源利用不充分。

四是办案质量缺乏科学的评判标准。行政争议案件类型相对固定,所以办案人员会有思维定势,习惯“萧规曹随”,常有“一份文书打天下”的情形。即便法律出现了修改,事实发生了变化,也不及时更新观念;在复议决定中,也存在只能简单陈述案情,不能做到析法明理的情形,难以令人信服;办案质量没有科学的评判标准,决定写的好不好?争议化没化解?案件被诉后胜诉率高不高?都没有明确定论。没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经过两年的努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已迈出勇敢而坚实的一步。新实践呼唤新理论,新理论又要指引新的征程,如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优势,唱响奋进的音、强音是我们亟需探索的重要课题。

首先,要坚持“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虽是“舶来品”,但移植我国后,与中华法系的“轻诉告重调解”的传统有机结合,多年来,走出了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化解争议之路。我们应探索建立协调前置制度,灵活运用层级监督、内部协调等手段,鼓励采取对话、听证的方法,搭建复议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桥梁;对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行政执法幅度争议、房屋强拆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探索试行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基层的复议机构试行“速决”程序,更好更快地化解行政争议。

其次,要抓好“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行政复议事业的发展,离不开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组织和引领。对群体性复议、涉案标的巨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探索建立党组讨论的制度,发挥党组的“主心骨”作用;探索建立行政复议通报制度,让领导干部对复议工作知情、知底,让广大干部对复议常识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建立科学民主的考评机制,既要看数量,又要看质量,既要看效率,还要看效果,将争议化解率和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的加分项,营造你追我赶、优胜劣汰的工作氛围。

其三,既要搞“习惯革命”,又要守“职业底线”。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探索建立案件终身负责制,培育唯法、维真、维实的思维,对“只维上”的习惯革命;探索复议工作人员出庭津贴制度,鼓励复议工作人员考取司法资格,获取公职律师的身份,让办案人员有意愿、有资格、有勇气、有能力出庭应诉,对“抄袭式决定”“沉默式出庭”的恶习革命;探索聘用公益性质的辅助人员协办复议案件,限制盈利性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过度参与复议、应诉工作,净化“工作圈”,简化“朋友圈”,扼断“权力寻租之手”,扎紧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

行政复议,功在“救济”,意在“民心”,一举一动皆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所以,讲好行政复议故事,让群众通过每一起复议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正是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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