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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时间: 2020-04-22
是否公开: 公开
信件标题: 被投诉者工作单位:陕西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被投诉者姓名:周胜章
信件内容: 投诉人:李文纲,电话:13572833666。 被投诉人:陕西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 2009年4月投诉人李文纲以西安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并实际施工建设了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号学生公寓楼工程。 李文纲与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了涉案2号学生公寓楼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 陕西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涉案2号学生公寓楼没有施工图纸,没有施工日志,也没有竣工图纸等情况下作出了陕康胜[2015]造鉴字011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 由此可见,陕西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明知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鉴定结论具有不确定性,却仍接受鉴定。其违反了《司法鉴定通则》第14条和第16条规定的关于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的相关规定,其鉴定行为属于违法鉴定行为。 投诉人:李文纲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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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办公室
办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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