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 | 2020-06-18 |
是否公开: | 公开 |
信件标题: | 咨询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 |
信件内容: | 你好,《社区矫正法》中提到各地要依法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请问这两者是一回事么?目前我省的情况如何?据了解,现在区司法局都有社区矫正科,还需要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吗?是一班人马、两块牌子这种模式吗?社区矫正委员会属于内设机构吗?有编办审批吗?这是否意味着编制职数会增加,提高基层干事创业积极性。期待详细解答,谢谢 |
办理时间: | 2020-06-22 |
办理部门: | 办公室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情况: | 首先感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现将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职责任务不同。“社区矫正委员会”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社区矫正委员会可以由以下部门和人员组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党委有关负责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财政、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代表,在县、镇(街道)两级还可以邀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参加。 “社区矫正机构”是指负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于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体实施社区矫正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二、目前我省省、市、县、镇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正在按程序筹备中,陕西省司法厅内设“社区矫正管理局”。 三、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四、社区矫正委员会不属于内设机构,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委员会属于议事协调机构,其设立并不会增加人员编制。各地在依法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需求和长远发展,持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夯实社区矫正工作基础,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为推进法治陕西、平安陕西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
陕西司法公众号
法治三秦新浪微博
陕西司法手机版
立法民之声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50号陕西警官职业学院1、2号楼
邮编:710043 投稿邮箱:sxsfnews@163.com
联系电话:政务公开电话 029-87290361 网站运维电话 029-87293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