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 | 2020-04-04 |
是否公开: | 公开 |
信件标题: | 西安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及该中心鉴定人员刘新社等严重不负责任虚假鉴定 |
信件内容: | 1、2017年1月21日,西安交大司法鉴定中心对曹文化进行尸检,刘新社等鉴定人员对曹文化进行尸体解剖并提取了曹文化的胃内容物、肝脏、肾、胃、心脏、肺、颅脑等所有检材。 2、2017年3月10日,榆阳公安分局向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送检矿泉水瓶和沙土。2017年3月13日,榆阳公安分局向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送检塑料袋内粉末物质。2017年3月15日,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毒物检验报告》,从榆阳公安送检的三个检材中均检出呋喃丹的成份。 3、2017年3月30日,西安交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认为虽然曹文化体内未测出呋喃丹,但是根据现场提取的塑料袋、矿泉水瓶和不明液体浸润沙土中均检出呋喃丹,所以认为曹文化系呋喃丹中毒而死。 曹文化1月4号死亡,1月21号进行尸检,塑料瓶、塑料袋和不明液体浸润沙土的鉴定都是在3月中旬送检,在塑料瓶、塑料袋和沙土的送检鉴定结论出来之后马上出来尸检鉴定结论。西安交大司法鉴定中心的尸检结论来自于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 西安交大司法鉴定中心不审查书证、不自己提取现场检材、不根据尸检过程独立客观地得出鉴定结论,而是故意虚假鉴定。 |
办理时间: | 2020-04-10 |
办理部门: | 办公室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情况: | 经查,你反映的问题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多次处理,并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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